(2013)户法执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廉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793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1968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廉某某,男,1964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113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廉某某给付案件款5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廉某某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1134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为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沈化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