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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民初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1-08

案件名称

岳某与勉县众鑫工贸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勉县众鑫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勉民初字第00675号原告:岳某,男,汉族,农民,住勉县勉阳镇。被告:勉县众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勉县定军山镇金寨堡社区。法定代表人:徐宝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玉才,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与被告勉县众鑫工贸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岳某负担。审判员  钱洲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于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