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法民初字第020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何春梅与丰都移民综合开发区开发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春梅,丰都移民综合开发区开发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法民初字第02025号原告何春梅,女,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世荣,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都移民综合开发区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江涛,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何春梅诉被告丰都移民综合开发区开发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何春梅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春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丰都移民综合开发区开发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 艳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人民陪审员 周 霖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占建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