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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法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梁玉秀与夏益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玉秀,夏益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梁玉秀。被执行人夏益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法谭民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9月21日以(2012)青法谭民初字第23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xx**朗逸轿车,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夏益云所有的车牌号为鲁xx**朗逸轿车。审判长  秦文广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刘洪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商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