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民一初字第010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繁昌县新港镇新东村村民委员会与王祚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繁昌县新港镇新东村村民委员会,王祚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063号原告:繁昌县新港镇新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负责人:李俊,系该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友全,系新港镇新东村会计。委托代理人:李应耿,系新港司法所所长。被告:王祚选,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繁昌县新港镇新东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祚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受理。因被告已主动履行义务,双方庭外和解。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繁昌县新港镇新东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繁昌县新港镇新东村村民委员会自愿承担。审判员 杨良兵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陈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