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终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承德富立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玉珍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承德富立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玉珍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终字第7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富立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乡腰站村。法定代表人刘红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风波,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宇晓明,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玉珍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乡边墙山村。法定代表人薛玉珍,经理。委托代理人关春,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承德富立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围民初字第2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承德富立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承德富立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承德富立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00元,减半收取2375.0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裴赤博审 判 员 刘淑贤代理审判员 应春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马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