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一初字第011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甄茂成与梁奎、孙林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茂成,梁奎,孙林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1159号原告:甄茂成,男,1970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陶玉祥,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奎,男,1966年4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龙岗经济开发区。被告:孙林虎,男,1976年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甄茂成诉被告梁奎、孙林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甄茂成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奎、孙林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甄茂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甄茂成撤回对被告梁奎、孙林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930元,由原告甄茂成负担。审判员 陈庆权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记录人 张 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