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催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毛新伟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新伟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催字第0009号申请人毛新伟,男,1973年7月15日生,汉族。申请人毛新伟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203272/21307304、票面金额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3年05月24日,本票申请人为毛新伟,本票出票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南支行,收款人为荣筱莹,付款期限为贰个月的中国工商银行本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毛新伟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一刚审 判 员  孙佳蓓代理审判员  钱丽丽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茆倩娣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