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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曹桂花与晋小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桂花,晋小锋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352号原告曹桂花。委托代理人朱全兴。被告晋小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桂花与被告晋小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桂花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桂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桂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免于缴纳,退付原告曹桂花775元。审判员  马延年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道岩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