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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法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常兰英申请执行何进生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兰英,何进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法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常兰英,女,1950年6月10日生,汉族,住西平县。被执行人何进生,男,1951年6月1日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常兰英化肥款73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何进生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进生的存款49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满圈执行员  范力学执行员  黄建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徐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