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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仵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仵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0414号原告仵某某,男,汉族。被告马某,女,汉族。原告仵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3月6日依法受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马某涉嫌刑事犯罪,被外地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本院依法裁定中止本案诉讼。刑事判决生效后裁定恢复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仵某某与被告马某自愿和好。原告仵某某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仵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卢林祥审 判 员  王泉慧代理审判员  闫婉红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蔡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