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横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横刑初字第161号钟绍艺故意伤害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绍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钟绍艺故意伤害一案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横刑初字第16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绍艺,男。因本案于2013年5月20日被横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辩护人黄奕农,广西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横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刑诉(2013)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绍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绍艺及其辩护人黄奕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24日7时许,王于武屹犯交通肇事成准备办理家中新建楼房的房产证需要盖经联社的公章,便去到横县南乡镇竹莲村委竹山村被告人钟绍艺经营的代销店门前找到钟绍艺,要求被告人钟绍艺交出之前由他保管的竹莲村委会莲塘村经联社的公章。因被告人钟绍艺不同意,双方便发生争吵。后王某成先动手打被告人钟绍艺左脸部一巴掌,被告人钟绍艺拿一张四脚木凳打中王某成肩膀和头部,造成王某成的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绍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绍艺及其辩护人黄奕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钟绍艺有如下酌定从轻情节:1.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2.已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3.被害人王某成先动手殴打被告人,有一定过错;4.是初犯。综上,请求对钟绍艺从轻处罚。被告人钟绍艺及其辩护人均无证据向本院提供。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4日7时许,横县南乡镇竹莲村委会莲塘经联社村民王某成因私事需要使用经联社的公章,便去到被告人钟绍艺经营的代销店要求钟绍艺将临时保管的经联社公章交给其使用,钟绍艺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争吵,王某成先动手打了钟绍艺脸部一巴掌,钟绍艺随即拿起一张木凳朝王某成打去,打中王某成肩膀和头部,致王某成头部受伤流血,后被在场群众劝止。经法医鉴定,王某成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钟绍艺已通过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王某成对钟绍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钟绍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成的陈述;证人钟某、乐某利等七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及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作案工具照片、伤情照片;横县中医医院门诊病历;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学鉴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以及被告人钟绍艺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绍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绍艺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钟绍艺归案后如实交代其伤害王某成的事实,并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钟绍艺已通过亲属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中,双方因使用经联社公章问题发生争吵,被害人王某成先动手打钟绍艺,钟绍艺才拿起板凳将王某成打致轻伤。被害人王某成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对钟绍艺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钟绍艺犯罪情节较轻,且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宣告缓刑法定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绍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雷翠芳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 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3、第七十三条第二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