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366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78年9月5日出生,住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翁某,男,汉族,1975年4月10日出生,住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刘某诉被告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谢光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