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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民初字第20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绍兴世茂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金茶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世茂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茶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2023号原告绍兴世茂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世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建航、金莉佳。被告金茶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世茂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茶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世茂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2.50元,由原告绍兴世茂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赵珠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