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54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郭静学与刘洋、刘晓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静学,刘洋,刘晓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5477号原告:郭静学。委托代理人:管言敏,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洋。被告:刘晓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静学与被告刘洋、刘晓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静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