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绍商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浙江梅地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金普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梅地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普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1018号原告:浙江梅地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尉才良。委托代理人:丁彪。被告:浙江金普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全军。委托代理人:宋强。委托代理人:冯宇钦。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梅地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普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梅地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金普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梅地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金普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283元,减半收取7,1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一三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沈森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