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辖初字第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4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赵绍凡与许同立、许翔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绍凡,许同立,许翔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辖初字第0028号原告赵绍凡。委托代理人何亮、沈燕。被告许同立。被告许翔。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绍凡与被告许同立、许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许同立、许翔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许同立、许翔住所地均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许同立、许翔住所地均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合同履行地也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许同立、许翔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该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交纳上诉费80元。审判员 周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尹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