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市立民终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2013)南市立民终字第127号上诉人南宁恒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服不予受理民事裁定提起上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南宁恒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市立民终字第12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南宁恒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诉人南宁恒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立民初字第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南宁恒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证实被起诉人文雅荣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碧海湾海乐花园28—**,而被起诉人唐方杰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百花公寓****,两被起,两被起诉人住所地均不在一审法院辖区范围内审法院审查,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也不在一审法院辖区范围,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南宁恒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南宁恒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诉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作为居间合同纠纷,促成居间合同行为地及居间合同履行地(即支付佣金行为)为上诉人所在地南宁市金浦路16号汇尔国际E座1408即南宁市青秀区进行,南宁市青秀区应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应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管辖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起诉必须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一审被起诉人文雅荣的住所地为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碧海湾海乐花园**,一审被起诉人唐方杰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百花公寓****,均不在一审法院的辖区的合同履行地亦不能认定在一审法院的辖区范围。因此,本案不属于一审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南宁恒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彪审判员 韦卓胜审判员 林福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孟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