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法执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尹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陈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仙海,陈琳琳,陈保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法执字第599号申请人尹仙海,男,汉族。被执行人陈琳琳,女,汉族。被执行人陈保庆,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仙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琳琳、陈保庆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琳琳、陈保庆名下财产1.3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常 波二〇一三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