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民初字第29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4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绍兴市建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福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建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福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2973号原告绍兴市建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慧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吉生。被告张福牛。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建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福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建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建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市建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 晖二〇一三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培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