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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一初字第01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宁仁河与陶家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仁河,陶家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一初字第01201号原告:宁仁河,男,1973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王忠梅,定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陶家甫,男,1967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李云,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仁河与被告陶家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故在原审限内无法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明武二〇一三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郭立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