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一初字第01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宁仁河与陶家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仁河,陶家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一初字第01201号原告:宁仁河,男,1973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王忠梅,定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陶家甫,男,1967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李云,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仁河与被告陶家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故在原审限内无法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明武二〇一三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郭立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