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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项民初字第011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XX晨诉被告凡海峰、张丹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晨,凡海峰,张丹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项民初字第01147号原告XX晨,女,汉族,1994年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凡海峰,男,汉族,1988年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张丹凤,女,汉族,1991年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XX晨诉被告凡海峰、张丹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晨于2013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晨撤回起诉。诉讼费400元,收取200元,退回200元。审判员  韩瑞静二〇一三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曹金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