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项民初字第011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XX晨诉被告凡海峰、张丹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晨,凡海峰,张丹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项民初字第01147号原告XX晨,女,汉族,1994年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凡海峰,男,汉族,1988年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张丹凤,女,汉族,1991年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XX晨诉被告凡海峰、张丹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晨于2013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晨撤回起诉。诉讼费400元,收取200元,退回200元。审判员 韩瑞静二〇一三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曹金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