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招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梁某,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齐山镇梁家村。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齐山镇梁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招执字第3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孙玉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