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复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郝先霞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先霞,李英,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复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郝先霞。被执行人李英。被执行人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庆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先霞与被执行人李英、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纠纷执行一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邯市民二终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书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三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荣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