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白元波与张丽娟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元波,张丽娟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951号原告白元波。被告张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维红诉被告张丽娟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元波于2013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白元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元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白元波负担。审判员 余浩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宝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