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彭永兴与被告宿迁市中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永兴…&hellip,宿迁市中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403号原告彭永兴……被告宿迁市中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宿沐公路绿化地南侧苏北商贸城。法定代表人黄培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翁则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永兴与被告宿迁市中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永兴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永兴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永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900元,由原告彭永兴负担。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关 萍人民陪审员 陈 忠二〇一三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为河附有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