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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樊仰儒与被申请人樊符合、袁白草、樊鹏伟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仰儒,樊符合,袁白草,樊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229号申请人:樊仰儒,男。被申请人:樊符合,男。被申请人:被告袁白草(樊符合之妻),女。被申请人:樊鹏伟(樊符合之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樊仰儒与被申请人樊符合、袁白草、樊鹏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樊符合、袁白草、樊鹏伟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永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 燕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