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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城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城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被执行人白某某。本院在执行许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白某某于2013年8月4日自动履行了本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庆城民初字第5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选道二〇一三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郑攀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