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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4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齐卫民与刘玉、米传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卫民,刘玉,米传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2491号原告齐卫民,男,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刘玉,女,1970年4月6人出生,居民,住本市东昌府区。被告米传贵,男,居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3年7月1日受理的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4日以因双方已经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卫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国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肖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