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民初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4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齐卫民与刘玉、米传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卫民,刘玉,米传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2491号原告齐卫民,男,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刘玉,女,1970年4月6人出生,居民,住本市东昌府区。被告米传贵,男,居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3年7月1日受理的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4日以因双方已经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卫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国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肖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