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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磨民初字第0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竹玲与周学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029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左建明代理审判员  刘玉蓉人民陪审员  丁贾缘二〇一三年八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沈飞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