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磨民初字第0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竹玲与周学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029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左建明代理审判员 刘玉蓉人民陪审员 丁贾缘二〇一三年八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沈飞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