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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林XX与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XX,李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522号原告林XX被告李XX原告林XX与被告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林XX于2013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林XX负担。代理审判员  银小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葛争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