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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夏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卜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夏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卜某。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3月26日被夏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3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辨护人李金港,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指派检察员王文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卜某及辩护人李金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卜某因家族矛盾与其叔卜4X、婶子佘某发生争执后引起厮打,卜某用拳头将其婶佘某鼻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佘某的伤系轻伤。为指控被告人卜某犯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高1X、卜1X、卜2X、卜3X、卜4X、朱1X、卜5X、卜6X、卜7X、卜8X、杨1X证言;被害人佘某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卜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卜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理。辨护人的辩护意见,本案是因亲属之间,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处理不当引起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卜某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一贯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审理查明的被告人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2013年8月4日被告人卜某与被害人佘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佘某医疗等费用55000元。被害人佘某不再追究被告人卜某刑事和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卜某的供述。2013年3月24日晚上,我和姐夫朱3X在上海我家吃饭,他儿子朱2X打电话说俺叔卜4X和堂兄弟卜2X打了他,我俩吃过饭和我姐卜9X就开车回来了。2013年3月25日8点左右到老家太平乡卜楼。俺叔和俺家门对门,当时谁咋呼一声,卜4X、佘某、卜2X从家里就出来了,朱3X抓住卜4X的领子,朱2X、卜10X和卜2X厮打在一起,卜9X和佘某厮打在一起,我用拳头朝卜2X的头上打了两下,朝佘某的脸上打了一拳,朝卜4X的肚子打了一下,卜4X、佘某脸上出血了。后来卜2X从家里拿一把菜刀,双方被俺庄上的卜5X、卜6X拉开。参与打的人有卜4X、佘某、卜2X夫妻、卜1X、卜10X、朱3X、朱2X、卜9X、卜3X。2、被害人佘某陈述。2013年3月25日上午8时许,俺侄女婿朱3X到俺家门口叫我丈夫卜4X、儿子卜2X出来。当时我在做饭,等我出来,朱3X、朱2X正在打卜4X,我去拉架,卜9X就拽住我的头发打,把我拽倒在地,卜某跑来用拳头照我鼻子上打了一拳,我被打的啥也不知道了。后来被救护车送到夏邑县公疗医院。经医院拍片,我的鼻骨断了。3、证人卜4X证明。2013年3月25日上午八点多钟,俺侄女婿朱3X到俺家门前把我和儿子卜2X叫出来,我出去后,朱3X抓住我的衣领,我们厮打在一起。朱2X来打我,卜某、卜10X、朱2X、卜2X,卜3X厮打在一起。朱3X用拳头打在我的嘴上,我的牙被打松动,俺小孩妈妈佘某被卜9X拽倒在地,卜某朝她脸部打。这次打架是因为卜3X俺弟兄俩多年来不答腔,俺闺女结婚,卜3X弄一堆大粪放在俺门前,昨天俺就闹了一次,今天他们又来找事。俺小孩妈妈的鼻骨被打断,脸上都是伤,我的嘴被打淌血,牙松动三棵。4、证人卜2X的证言与证人卜4X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能相互印证。5、证人高1X证明。2013年3月25日早上八点多钟,我听到外边有人吵架,出门见卜某和卜9X正围着我婆婆佘某打,把我婆婆打倒在地,卜某是用拳头打的我婆婆,朱3X、朱2X打我公公卜4X,把我公公推进一堆鸡粪里。后双方被俺村里的人拉开,我就报警了。参与打架的有卜1X、卜2X、卜3X、朱2X、卜10X、郝英杰。6、证人卜1X证明。2013年3月24日我结婚,第二天早七点多钟,我回门在堂哥家换衣服,听到外边有人吵架,我到门外见卜某、卜9X围着我妈妈打,朱3X、朱2X、卜3X打我爸爸卜4X。我妈妈佘某被打的一脸都是血,我爸爸卜4X也受伤了,我就和卜9X相互厮打起来,后双方被俺村的邻居拉开。7、证人卜3X证明。2013年3月22日,我弟弟卜4X说俺家南边的水沟的水淌他地里了,托人叫我把水沟堵上,我很生气,我说水沟已淌多年,我不堵。3月22日,我拉一架车子鸡粪倒在卜4X的大门南边。3月24日下午五点多钟,卜4X的闺女出嫁后,卜4X的媳妇佘某在我家后骂空,朱2X与余三环骂了起来,卜4X、卜2X到我家把朱2X打了一顿。我儿卜某听说后,和卜9X及女婿开车从上海回来。3月25日八点多钟,我听到又吵了起来,出门见卜9X、佘某、卜1X厮打在一起,卜2X掂着菜刀和卜4X也从家里出来,卜某、朱3X、朱2X也参与了打架。后被俺庄上的人拉开。朱2X、朱3X的手上有血,卜4X的嘴上有血,佘某的脸上有血。当时打架时俺村的朱1X、卜5X、卜8X在场。8、证人朱1X证明。2013年3月25日八点多钟,卜6X到我家说卜3X和卜4X两家打架来,我到现场看见卜3X、他两个女儿、两个女婿、两个外孙、卜某、卜10X、卜志展和卜4X、卜2X、佘某、卜1X乱哄哄打成一片,卜某用拳头朝佘某的脸上打了一拳,当时卜4X的额头出血了,佘某的鼻子出血了。我和卜6X、卜5X、卜7X、卜8X把他们拉开。9、证人卜7X、卜8X、杨1X、卜6X的证言与证人朱1X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能相互印证。10、证人卜5X证明。2013年3月25日八点多钟,看到卜4X家门口有很多人,佘某一脸血。我去的晚,到地方打架已结束。11、夏邑县第二人民(公疗)医院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单,证明佘某在该院住院诊断治疗情况。12、佘某的伤情照片四张。13、夏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书,证明佘某的损伤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佘某左眼睑肿胀,鼻根部肿胀,左眼下方有一1.5×0.2cm的挫伤。CT片示:鼻骨骨折伴明显移位。佘某的损伤属轻伤。14、调解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证明,2013年8月4日被告人卜某与佘某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佘某医药等各项费用55000元,佘某不再追究卜某的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15、撤诉申请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明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佘某申请,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1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卜某的个人基本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此案是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处理不当而引发。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卜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冉 伟审 判 员  穆全宏人民陪审员  赵丹丹二〇一三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昊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