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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民一初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577号原告:赵某,女,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沈歌颂,怀远县找郢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3年8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汪 婕代理审判员  金瑞玲人民陪审员  胡林利二〇一三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周书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