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2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黄某与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2110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王可友,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程某甲。原告黄某与被告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可友,被告程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年××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当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双方因离婚补办结婚证,××××年××月××日生育儿子程某乙。1996年在广水市徐店改建二间二层房屋,2010年5月在徐店又改建一间二层。由于我们相识时间短,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务琐事争吵,被告多次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我们多次闹离婚。综上所述,我与被告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也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感情早已彻底破裂了,现要求判决我们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平分。被告程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经审理查明:××××年××月原告黄某与被告程某甲经人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经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程某乙。1996年在广水市徐店改建二间二层房屋,2010年5月在徐店又改建一间二层。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要求判决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平分。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在共同生活中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期间,双方虽为一些生活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被告程某甲不同意离婚,应与原告多沟通交流,力争消除隔阂,减少矛盾,原告应给被告一次机会,只要双方今后能彼此尊重,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夫妻关系应能够得到改善。故原告起诉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黄某、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500元由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农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分理处,账号:78×××8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运国二〇一三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