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4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李保国与王红军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国,王红军,袁世铭,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东民初字第281号原告李保国,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委托代理人张春生,山东天兴东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军,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袁世铭,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告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许昌市兴华路10号。法定代表人陈立友,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晓辉,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南省襄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地址:河南省许昌市议台路**号。负责人赵国志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沛,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保国与被告王红军、袁世铭、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保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春生、被告王红军、被告XX公司委托代理人余晓辉、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世铭、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友、被告保险公司负责人赵国志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6月19日5时许,原告李保国驾驶鲁RAM0**三轮汽车沿东明公路至长垣县赵堤,由东向西行驶至179号桥墩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告袁世铭驾驶的豫K850**∕豫K52**挂货车相撞,造成原告身体多处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原告驾驶的车上装载的香蕉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长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验后认定,被告袁世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120急救至东明县人民医院,随即又被转送菏泽市立医院治疗,仅医疗费一项花去近3万元,但被告仅付17000元。现原告的伤情仍需治疗,被告拒不赔付原告的损失,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经查,被告袁世铭驾驶的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是被告王红军,登记车主为被告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施救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车辆及货物损失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68350元。被告王红军辩称,我为原告垫付了修车费7650元,医疗费17000元,我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险,应有保险公司赔偿。我垫付的费用应该退还给我。被告袁世铭未答辩。被告运输公司辨称,1、肇事车辆及挂车是我方出卖给王红军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方不承担赔偿责任。2、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险,应有保险公司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辨称,我方同意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原告损失,我公司不是直接侵权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我公司不承担原告的鉴定费和诉讼费等间接损失。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保国驾驶鲁RAM0**三轮汽车沿东明公路由东向西至长垣县赵堤,2011年6月19日5时许,原告行驶至179号桥墩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告袁世铭驾驶的豫K850**∕豫K52**挂货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及原告驾驶的车上装载的香蕉不同程度损坏、李保国受伤的交通事故。2011年6月28日,长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2011021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袁世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保国被送往东明县人民医院抢救,后转菏泽市立医院住院治疗,交通事故致原告:颌面、上、下口唇挫裂伤,外伤性脱落,下颌骨齿槽骨缺失,松动,左上臂、右下肢软组织挫伤,左髌骨骨折,诊断结论为:颌面部外伤、左髌骨骨折。2011年8月4日出院,住院46天,住院治疗费27738.40元。原告李保国于2012年4月6日申请法院对其损伤进行司法鉴定,菏泽市牡丹区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2年5月8日作出菏牡法医临床(2012)102121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是:“1、被鉴定人李保国尚构不成伤残。2、被鉴定人李保国误工时间为150日。3、被鉴定人李保国护理时间为150日,7日内为2人护理,143日内为1人护理。4、被鉴定人李保国后续治疗费用约为人民币29500元。”其中后续治疗费用包括二次手术费5000元、植牙费用2450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2400元。原告李保国对鉴定意见的第4项有异议,就医于菏泽市立医院,进行了植牙手术,治疗费用为36725.9元。另查明,事故发生后,河南省长垣县价格事务所于2012年6月24日对原告驾驶的鲁RAM0**三轮汽车进行了定损,结论是:该车估损总值为(大写)捌仟伍佰元整(8500元)。评估费1000元。原告对受损车辆进行了维修,实际修车费为7650元。原告的停车费(看车费)850元;施救费1400元;交通费200元。被告袁世铭驾驶的豫K850**∕豫K52**挂均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率险,豫K850**的保险期间为2011年3月18日至2012年3月17日,豫K52**挂车的保险期间为2011年3月30日至2012年3月29日。被告袁世铭驾驶的豫K850**∕豫K52**挂车,实际车主是被告王红军,登记车主是被告XX公司。被告王红军为原告李保国垫付医疗费17000元,修车费7650元。2012年山东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2869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例、医疗费单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费单据等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李保国与被告袁世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于认定。该事故中被告袁世铭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李保国无责任,已由河南省长垣县交警大队作出认定,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李保国损失情况为:医疗费=住院治疗费27738.40元+实际植牙费用36725.9元=6446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天×30元=1380元,误工费150天×90元=13500元,护理费=157天×90元=14130元,停车费(看车费)850元,施救费1400元,交通费200元,实际修车花费7650元,二次手术费(左髌骨内固定物取出术)5000元,鉴定费用=司法鉴定费2400元+车辆定损费1000元=3400元,以上共计111973.3元。原告要求被告王红军、保险公司赔偿上述损失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于支持;原告尚未构成伤残,其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李保国要求被告赔偿香蕉损失的诉请,因无定损证明,本院不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以后换牙费用的诉请,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实际损失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被告袁世铭是被告王红军的雇用人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给原告造成的伤害,应有被告王红军承担责任,被告袁世铭不承担责任;原告未能证明被告XX公司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被告XX公司不承担责任;由于被告袁世铭驾驶的豫K850**∕豫K52**挂均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率险,被告保险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后,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部分,由被告王红军依法赔偿。被告王红军垫付的费用应予返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保国医疗费10000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3500元、护理费14130元,修车费600元,施救费14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98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保国医疗费5446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元,停车费850元,修车费7050元,二次手术费5000元,共计6874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三、被告王红军赔偿原告李保国鉴定费用3400元;原告李保国返还被告王红军垫付款24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四、驳回原告李保国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70元,原告李保国负担1000元,被告王红军负担26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久仁审 判 员 曹金奎人民陪审员 翟付山二〇一三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敬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