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刑监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4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沈宝山徇私枉法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2)吉刑监字第150号沈宝山:你为徇私枉法一案,对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07)二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及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长刑终字第143号刑事裁定不服,以未实施枉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沈宝山在接受犯罪嫌疑人亲属宴请后,虽有履行法律程序的表象,但实际上在背后,指导、帮助研究如何逃避法律制裁,如何在正常法律程序下,达到隐瞒事实,由他人顶罪所需做的工作,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其行为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综上,本院认为,沈宝山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及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八月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