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涉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XXX、王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X,王和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涉民初字第581号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叶军利,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韦韦,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农民。被告王和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XXX、王和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由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长 王春魁审判员 王金海审判员 刘佳佳二〇一三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富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