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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涉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XXX、王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X,王和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涉民初字第581号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叶军利,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韦韦,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农民。被告王和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XXX、王和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由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长  王春魁审判员  王金海审判员  刘佳佳二〇一三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富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