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法执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天津市环津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霍建、霍禄星、刘东水、齐怀元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环津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霍建,霍禄星,刘东水,齐怀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法执字第597号申请人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天津市环津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霍建,男,汉族。被执行人霍禄星,男,汉族。被执行人刘东水,男,汉族。被执行人齐怀元,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市环津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霍建、霍禄星、刘东水、齐怀元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市环津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霍建、霍禄星、刘东水、齐怀元名下财产4.5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常 波二〇一三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