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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咸宁中民二终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湖北省通城县文化馆与李龙凤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省通城县文化馆,李龙凤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宁中民二终字第1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省通城县文化馆。法定代表人:吴虹,湖北省通城县文化馆馆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龙凤。上诉人湖北省通城县文化馆因与被上诉人李龙凤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3)鄂通城民初字第024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湖北省通城县文化馆又以其与被上诉人李龙凤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4年7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北省通城县文化馆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北省通城县文化馆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金美审判员  陈继高审判员  孙 兰二〇一三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胡立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