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民初字第60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路均与杨国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均,杨国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开民初字第6013号原告路均。委托代理人苏保伍,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崔瑞兴,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国防。委托代理人翟云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路均与被告杨国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均及其委托代理人苏保伍,被告杨国防及其委托代理人翟云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汇西街6号古德佳苑小区15号楼2单元1层东户的业主,被告系该小区15号楼1单元1层西户的业主,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12年9月24日,原告突然接到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电话,称被告家中水管爆裂导致其负一层下沉花园内有大量积水,物业公司称积水可能会渗透到原告家中,让原告回家查看。2012年9月25日上午,原告到达装修完毕即将入住的家中,发现房屋负一层全部进水,室外小院水深30厘米左右,室内水深3厘米以上,室内木地板浸泡在水中,沙发、壁纸、门套、壁橱及踢脚线等物品均受到浸泡,物业公司管理人员也到达了现场,原告当场拍照取证并提交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事发后,在物业公司的协调下,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对原告赔偿。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000元,其中包括直接损失33210.52元、人工费及其他损失;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被告辩称:原、被告系邻居。古德佳苑小区的15号楼1单元1层东户房屋被淹,系因被告所有的古德佳苑小区15号楼1单元1层西户南边花园中开发商河南友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埋藏的地下管道爆裂所致,水管爆裂后,水沿着被告地下复式卧室墙壁渗透到原告房屋内。该事故给原、被告双方均造成损失。涉案房屋发生渗漏,系因原、被告房屋共用的墙体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两份;证据2、2012年10月15日河南诚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据3、照片一组;证据4、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据5、鉴定费收据一份;证据6、购买壁纸发票一份;证据7、定货合同一份;证据8、购买圣像木地板票据(上下两层所有地板票据)一份。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证据1、2、3、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鉴定结论有误;对证据5无异议;对证据6、7发票价格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证据1、2、3、5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4,被告虽有异议,但并未申请重新鉴定,该证据可以作为本案定案证据使用;证据6、7、8与原告提交的证据4不一致,本院认为应以鉴定结论为准,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依据当事人庭审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路均系郑东新区龙湖外环西路东、农业东路南古德佳苑15号楼2单元一层东户业主;被告杨国防在古德佳苑15号楼1单元一层西户居住;原、被告系邻居。2012年9月24日,古德佳苑物业管理公司即河南诚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程人员在维修电梯时发现古德佳苑15号楼1单元一层西户下沉花园中有积水,后物业公司通知原告查看其房屋是否渗水。2012年9月25日,原告进入室内发现其地下室大面积积水,室内复合木地板整个浸泡在水中,室内水深3厘米以上,沙发脚、踢脚线、壁纸、门套、壁橱底部等家具均受到浸泡,室外小院水深30厘米左右。原告对现场拍照并将照片交与物业公司。庭审中,被告称古德佳苑小区的15号楼1单元1层东户房屋被淹,系因被告居住使用的古德佳苑小区的15号楼1单元1层西户南边花园中埋藏的地下管道爆裂所致,水管爆裂后,水沿着被告地下复式卧室墙壁渗透到原告房屋内,原告对此无异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其被水浸泡的圣像复合木地板、壁纸、门套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委托河南世纪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13年1月31日,河南世纪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豫世评鉴字(2013)第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路均因水浸泡造成的装修损失(包括复合实木地板、壁纸、门套等物品)为33210.52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0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邻居。庭审中,被告杨国防认可原告路均所有的古德佳苑小区的15号楼1单元1层东户房屋被淹,系因被告居住使用的古德佳苑小区的15号楼1单元1层西户南边花园中埋藏的地下管道爆裂,水沿着被告地下复式卧室墙壁渗透到原告房屋内所致,水管爆裂后,水沿着被告地下复式卧室墙壁渗透到原告房屋内,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本院认为,原告房屋被淹的损失与被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有权就其损失向被告主张赔偿。河南世纪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豫世评鉴字(2013)第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原告路均因水浸泡造成的装修损失(包括复合实木地板、壁纸、门套等物品)为33210.52元,对该部分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40000元,其请求过高,对高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司法鉴定并支付鉴定费2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鉴定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国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路均损失三万三千二百一十元五角二分、鉴定费二千元,以上共计三万五千二百一十元五角二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百元,由原告路均负担一百二十元,由被告杨国防负担六百八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吴瑞艳审 判 员 赵宜勇人民陪审员 郑艳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