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非诉审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222号名商天地A1102铺(招牌名:明新英特)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222号名商天地A1102铺、B10042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非诉审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法定代表人:黄永青,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龙,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222号名商天地A1102铺、B10042铺(招牌名:明新英特),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穗越人社监决字(20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现申请人申请执行的穗越人社监决字(20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具有可强制执行的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穗越人社监决字(20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审查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付)。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钟 涛审判员 周健彬审判员 杜剑青二〇一三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熊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