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绥民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永良与王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良,王虎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绥民初字第00352号原告李永良,男,汉族,农民。被告王虎利,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李永良与王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国二〇一三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