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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绥民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永良与王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良,王虎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绥民初字第00352号原告李永良,男,汉族,农民。被告王虎利,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李永良与王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国二〇一三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