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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30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4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xx与西安市长安区xxxx村村村民���员会、西安市长安区xxxx村第一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西安市长安区xxxx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xxxx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3043号原告xx,女,汉族���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系原告xx之父。被告西安市长安区xxxx村村民委员会。住址:西安市长安区xxxx村。负责人xxx,该村支部书记。被告西安市长安区xxxx村第一村民小组。住址:西安市长安区xxxx村。负责人xxx,西新村支部书记。原告xx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xxxx村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委会”)、被告西安市长安区xxxx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xx一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村委会、被告xx一组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诉称:1998年其与两被告村组村民xxx结婚,后其因婚将户籍迁入被告村组,成为两被告村组合法村民。2002年12月,其与xxx离婚,但户籍仍处于两被告村组。2004年,两被告村组土地被征用���因两被告未向其分配征地款,自己曾向法院起诉,后经法院判决才实际获取应分征地款。2013年2月,两被告又向其村民分配征地款18400元,但对自己仍未分配。现诉请要求两被告立即支付其应分征地款18400元。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xx与两被告村民xxx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即将户籍迁入两被告村组,并分有承包地。2002年12月,原告xx与xxx离婚,并另立门户,但户籍仍处于两被告村组。2004年,两被告村组土地被国家征用,两被告给其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21280元,对于原告xx并未分配。2005年5月24日,原告xx曾向本院起诉,后经本院(2005)长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西新一组给付原告xx征地补偿款21280元;2,被告西新村委会负连带责任。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2013年2月,两被告又向其本村村民分配征��补偿款18400元,对于原告xx仍未分配。现原告xx诉至本院。诉讼中,本院曾询问被告西新村支部书记xxx,xxx表示其村组现在尚未选举新任村长以及西新一组新任组长,但其指导村中日常工作。同时,xxx还表示此次每位村民分配18400元征地款属实,但根据村中分配方案,原告xx离婚后另嫁他村,户籍理应迁走,且2009年村中另行划分承包地时,因原告xx并未在村组居住,故并未实际划分承包地。此次分配的征地款,系2009年村组给村民实际划分的承包地征用所得,原告xx此次并未实际分得承包地,故此次征地补偿款不应对原告xx进行分配。庭审中,原告xx坚持其诉请,两被告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因两被告未出庭应诉,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本院(2002)长民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05)长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xxx���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xx因婚将户籍迁入被告村组,两被告亦曾为原告划分承包地,原告xx履行了村民义务,属两被告村组合法村民。嗣后,原告xx虽与丈夫xxx离异,但原告xx户籍仍处于被告村组,原告xx理应受到同等村民待遇。现原告xx诉请要求两被告给付应分征地款,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为保护公民合法民事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以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市长安区xxxx村第一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xx征地补偿款18400元。被告西安市长安区xxxx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260元,原告xx已预交,由被告西新一组承担,连同判决之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 军代理审判员 高 阳人民陪审员 卢 永二〇一三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孟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