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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淑珍与张丽娟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珍,张丽娟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949号原告王淑珍。被告张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珍诉被告张丽娟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珍于2013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淑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淑珍负担。审判员  景彦龙二〇一三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宝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