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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4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邱建华合伙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斌乾,邱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263号申请执行人雷斌乾��男,生于1962年10月22日,汉族,系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西营村四组村民,住该组。被执行人邱建华,男,生于1958年11月27日,汉族,原住陈仓区佳苑小区6号楼3单元207号,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雷斌乾申请执行邱建华合伙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469民事判决书确定,执行标的为邱建华应支付雷斌乾3.9万元,负担诉讼费590元,承担执行费494元。执行中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确切踪迹,本院多次致电话被执行人拒接,依法律文书载明地址发传票,传唤不到。本院又采取多项措施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执行情况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表示待打探到被执行人本人或财产后另案申请执行。经审核与法不悖,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金执字第002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三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杜国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