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巨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任岩与吕保建、闫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岩,吕保建,闫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654号原告任岩,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吕保建,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闫瑾,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岩与被告吕保建、闫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岩于2013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岩自愿撤回对被告吕保建、闫瑾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岩撤回对被告吕保建、闫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任岩负担。审判长  庞秀霞审判员  任兰贤人员陪审员王树青二〇一三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姚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