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终字第30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4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成都市龙鼎汉驰广告有限公司与成都睿戈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市龙鼎汉驰广告有限公司,成都睿戈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终字第30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龙鼎汉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三段***号*栋*楼*号。法定代表人郝晓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伍洲,四川扬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睿戈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琉璃乡琉璃村六组。法定代表人苟达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磊,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伍德建,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成都市龙鼎汉驰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鼎汉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睿戈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戈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3)金牛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人龙鼎汉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伍洲、被上诉人睿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磊、伍德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1日,睿戈公司(乙方)与龙鼎汉驰公司(甲方)签订了《设计委托合同书》,约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以甲方设计项目组的名义,负责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川西钻具生产基地项目的整体导视文化规划、视觉风格设计、内容梳理优化、制作材质工艺建议。甲方承诺保证支付给乙方从事该项目规划、涉及的最基础启动费用为2万元,项目最终成交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则按照超出部分金额的8%比例对乙方进行项目工作奖励分成。关于付款方式约定:甲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日内支付5000元作为预付金;整个园区设计规划初稿待甲方客户通过后,再支付5000元;整个规划设计甲方客户确定后,再支付5000元;全部项目制作安装完成后,再支付5000元,甲方在收到项目工程款项后,按约定对项目超额部分给予乙方奖励分成。合同第四条约定,甲方客户对全部设计稿审核通过后,乙方协助甲方进行项目制作材质、工艺进行核定,最终形成项目报价单交予甲方客户审核,甲方项目核准后,乙方根据已批准的设计稿完成制作稿,最终制作稿以电子文件形式交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制作商。2011年11月16日,龙鼎汉驰公司向睿戈公司支付了5000元。睿戈公司在庭审中出示了向龙鼎汉驰公司交付的制作稿图片及龙鼎汉驰公司对制作稿的确认签收单,签收单载明的签字日期为2012年4月6日,并备注有“该设计稿已经客户最终确认,并以最终成品文件cdr格式交付”,龙鼎汉驰公司工作人员曾建军在签收单上备注“该方案里所需设计的内容由乙方设计,甲方不用追加支付该设计内容的费用。该方案制作安装时乙方需派出专人监工,以保证质量。”龙鼎汉驰公司当庭认可制作稿及签收单的真实性。庭审中龙鼎汉驰公司称签收单上备注的“甲方不用追加支付该设计内容的费用”是指不应支付设计费用,签收单上载明的设计稿不是最终成品,最终制作稿应当标明材质品牌、颜色、产地等具体要求。睿戈公司称“甲方不用追加支付该设计内容的费用”是指费用超过了原定数额,而龙鼎汉驰公司不愿对超支部分支付,所以才写了备注。此外,睿戈公司、龙鼎汉驰公司均确认本案涉及的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川西钻具生产基地项目最终成交金额为40万元。原审法院认为,睿戈公司与龙鼎汉驰公司之间的《设计委托合同书》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龙鼎汉驰公司称睿戈公司提供的制作稿无品牌、单���、材质等明细,龙鼎汉驰公司在签收单上也注明了“不用追加支付该设计内容的费用”,而且龙鼎汉驰公司要求睿戈公司修改设计稿件,但睿戈公司拒绝修改,因此龙鼎汉驰公司拒绝支付基础费用和奖励分成。原审法院认为,从双方均确认的制作稿来看,制作稿上已经明确对尺寸、材质、工艺进行了注明,而且龙鼎汉驰公司已经对制作稿进行了签收,设计稿明确备注有“该设计稿已经客户最终确认,并以最终成品文件cdr格式交付”,应当认定睿戈公司已经履行了《设计委托合同书》第四条约定的协助核定材质、工艺、完成制作稿的合同义务,龙鼎汉驰公司应当支付基础费用和奖励分成。至于龙鼎汉驰公司备注的“不用追加支付该设计内容的费用”,根据常理和公平原则,应当是对超出的费用不应再追加支付,而非不再支付任何设计费用,对龙鼎汉驰公司不应支付��计费用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龙鼎汉驰公司提供的现场图片与睿戈公司提供的制作稿是否一致问题,龙鼎汉驰公司于2012年4月对制作稿已经签收确认,在之后的实际施工中,不排除龙鼎汉驰公司因为施工需要进行修改,但是龙鼎汉驰公司未出示任何要求睿戈公司修改设计的证据,因此龙鼎汉驰公司近期拍摄的现场图片与制作稿部分不一致不能成为龙鼎汉驰公司拒付报酬的理由。此外,关于龙鼎汉驰公司提供的方案差异明细表以及报销单、收据等证据系单方制作证据,不予采纳。综上,龙鼎汉驰公司总共应向睿戈公司支付2万元保底设计基础费用,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还应当支付15000元基础费用。关于奖励分成,根据双方约定,按照超出部分20万元的8%计算提成费用,因此奖励分成费用为16000元。据此,原审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四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一、龙鼎汉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睿戈公司支付基础费用15000元,提成费用16000元;二、驳回睿戈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5元,减半收取467.5元,由龙鼎汉驰公司承担。宣判后,原审被告龙鼎汉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睿戈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诉费用由睿戈公司承担。其主要的事实与理由是:龙鼎汉驰公司与睿戈公司签订《设计委托合同书》后,龙鼎汉驰公司支付了睿戈公司5000元预付金。之后睿戈公司潦草的完成了初稿,但初稿并未完成基础量且质量不高,因此龙鼎汉驰公司未予采纳该稿,至此合同事实上已处于终止履行状态,双方都未实际履行,故睿戈公司不能在此情形下要求龙鼎汉驰公司承担责任。被上诉人睿戈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龙鼎汉驰公司以睿戈公司潦草完成的初稿未被龙鼎汉驰公司采纳,且未完成基础量及质量不高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龙鼎汉驰公司与睿戈公司签订的《设计委托合同书》,反映出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系龙鼎汉驰公司的客户,龙鼎汉驰公司将其客户的川西钻具生产基地项目的厂区/办公区导视导向及文化视觉规范设计事项,委托睿戈公司完成,由此,龙鼎汉驰公司与睿戈公司之间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设计委托合同书》约定龙鼎汉驰公司向睿戈公司支付剩余款项(除预付款5000元以外)的条件是,睿戈公司的设计得到龙鼎汉驰公司客户即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的确认及全部项目制作安装完成,龙鼎汉驰公司收到项目工程款项后再按约定对项目超额部分给予睿戈公司奖励分成。睿戈公司是否按约完成委托事项是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从现有证据分析,睿戈公司完成设计后,向龙鼎汉驰公司交付设计稿件时,龙鼎汉驰公司工作人员曾建军签字确认了《设计稿件确认签收单》,该签收单中并未注明睿戈公司交付的稿件未完成基础量且质量不高,相反却备注了该设计稿已经客户最终确认,能够证明睿戈公司所交付的设计资料的基础量与质量,在交付之时龙鼎汉驰公司已认可得到其客户的确认,并非龙鼎汉驰公司上诉称未完成基础量且质量不高。另外,即便龙鼎汉驰公司最终实际竣工的项目工程,与睿戈公司的设计有不一致之处,睿戈公司作为受托人来说,其所作出的设计得到确认后,就应当视为完成了合同义务,委托人龙鼎汉驰公司或其客户需要对睿戈公司的设计作出修改或变动,是龙鼎汉驰公司或其���户的权利,但与睿戈公司无关。综上,龙鼎汉驰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575元,由上诉人龙鼎汉驰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寅审 判 员 苟学恩代理审判员 毛 星二〇一三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胥琢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