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钱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诸刑初字第9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9日被诸暨市公某某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3)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5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钱某驾驶浙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枫谷线1km150m诸暨市枫桥镇彩仙村地方,未按规定车道行驶,与行人梁甲发生碰撞,造成梁甲死亡、摩托车乘坐人王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5日,被告人钱某驾驶浙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诸暨市赵家镇后京村驶往枫桥镇杜黄桥村。19时50分许,途经枫谷线1km150m诸暨市枫桥镇彩仙村地方,未按规定车道行驶,与同向在非机动车道内行走的梁甲发生碰撞,造成梁甲死亡、摩托车乘坐人员王某(系被告人钱某妻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拨打了110、120,并留在现场处理,被告人钱某因受伤自行步行到枫桥医院治疗。后被告人钱某接到民警带口信通知于次日上午到诸暨市公某某交警大队枫桥中队接受调查。经诸暨市公某某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钱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梁甲无责任。经诸暨市公某某物证鉴定室鉴定:梁甲系车祸致脑疝、脑挫裂伤、颅骨骨折死亡。经浙江省方正校准有限公司鉴定:浙d×××××号二轮摩托车制动系、转向系、照明信号装置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钱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的证人王某、梁某、杨甲、杨乙、胡某某、王乙的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放行通知单,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案件信息列表,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肇事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浙江省方正校准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诸暨市人民医院死亡记录,火化证明,户籍信息,申请报告,诸暨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病历,查获经过,中国移动通信客户通话清单,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据、欠条、承诺书、谅解书,被告人钱某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致发生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钱某与被害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钱××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华庚审 判 员 钱 跃人民陪审员 楼 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学旦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的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