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南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南刑初字第634号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因本案于2013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3)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7月30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陈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二某某同他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买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合计20份,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2011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二某某同杨某甲(已判刑)为使未经检验的车辆获得检验合格标志,由被告人王甲提供安某、河南等地需要年检车辆相关信息,杨某甲等人采用伪造嘉兴市机动车辆检测站的“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检验合格证明”的手段,骗取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发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后以600元价格贩卖给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再以800元的价格转卖给车主。至案发,被告人王某甲买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共计20份,非法获利共计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向公安某某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工作人员章某的陈述,证人杨某甲、王某乙、钱某、杨某乙、沈某某、王某、张某的证言,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证明,嘉兴市机动车辆技术检测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伪造的检验合格证明及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各一份,车辆委托检验台账,文件检验鉴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买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20份,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缴被告人王某甲的违法所得30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永杰人民陪审员 沈章焕人民陪审员 钱金魁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珺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