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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0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与胡学儒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胡学儒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074号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光塔路100号102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李健,职务副所长。委托代理人周定阳,该所干部。委托代理人龚健,该所干部。被告胡学儒。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诉被告胡学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将涉讼房屋退回为由,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负担。审判员  程秀建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 欣 更多数据: